2012年11月2日緬甸總統登盛簽署及公布國會11月1日聯席會議修訂通過之新「外人投資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共計20章。此法通過後,1988年公布之舊法將廢止。緬甸「國家計畫暨經濟發展部」(Ministry of National Planning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MNPED)依據此法成立之「緬甸投資委員會」(Myanmar Investment Commission, MIC)。依據舊法所獲得之投資優惠,仍可享有至期滿。本法規定若和緬甸政府通過之國際條約不符,需遵照國際條約規定。本法及投資申請表格可自「緬甸投資暨公司管理廳(DICA)」網站http://www.dica.gov.mm/en/investment-promotion下載英文版。另, DICA亦編有投資指南, 可自以下網址下載PDF。
新「外人投資法」重點如下:
(一)、第1章對名詞定義。
(二)、第2章規定限制或禁止外人投資的產業部門,包括妨害文化傳統者;妨害國民健康者;妨害環境生態者;產生有毒廢棄物或使用有毒化學物生產之工業;法令保留給當地企業之生產事業,如某些服務業、農業、畜牧業及漁業;工業技術、藥物及商品尚在測試階段或尚無國際標準核准可安全使用者;除政府核准之區域外,距離邊界10英哩內之投資計畫。
(三)、第3章敘明立法目的在讓人民享有國家開採之天然資源、創造就業、發展人力資源及軟硬體基礎建設等。
(四)、第4章規定MIC核准投資案,需考量下列基本原則,包括有助經濟發展、超出本地現有之財務及技術能力、增加就業機會、擴張出口、生產進口替代產品、生產須鉅額投資之產品、可獲得或發展高科技、可減少能源消耗、有助區域發展、開發或生產新能源及再生能源、保護環境、對國家領土及人民安全無影響、有助人民知識及技能發展、依照國際規範有助於銀行及金融機構發展、建立對人民具重要性之服務業、確保長短期國家能源及資源足夠消費等。
(五)第5章規定外國人在MIC核准下,最多可擁有100%股權,以及允許外國人和緬甸公民、政府或組織合資,依雙方合意訂定持股比例。此法授權MIC可訂定行業別之最低投資金額。
(六)、第6及第7章規定MIC之組成及任務,將負責審核投資案件,成員除緬甸相關部會官員外,將包括非政府組織人員。
(七)第8章及第12章規定外資企業之權利義務,在符合緬甸國家利益下,可享有開始營運後公司所得稅5年免稅並可再延長,機械設備及建築物等資產可折舊抵減,研發支出可抵減所得稅,產品出口可減免商業稅(commercial tax),出口所獲利潤,最多50%可以免稅,企業獲利在1年內再投資可免稅,建廠期間及擴大投資所需機械設備零組件原料可減免關稅或其他稅收,開始投產後3年內進口原料可減免關稅或其他稅收。此一規定較舊法增加所得稅免稅期限優惠由3年增至5年,以及產品出口可減免商業稅等優惠。
(八)第9章規定投資人須依規定提出投資計畫書,向MIC申請投資許可證(Permit)。MIC收到投資申請案,依據下列基本原則審查後,在15天之內准駁該案。若接受其申請,將在收件後90天內核發Permit。
(九)第10章規定投資人必須向緬甸政府核准的保險公司投保規定的保險項目。
(十)第11章規定無技術要求的企業,只能僱用緬甸公民;而需要技能的企業,最初2年的營運中,至少需僱用25%緬甸員工;第3年起,至少需僱用50%緬甸員工;第5年起,至少需僱用75%的緬甸員工;此外,規定外國雇主有責任培訓當地技術員工並提升他們的技能。第11章也對企業聘用勞工作詳細規定,包括勞工招募可透過政府勞工部門、當地勞工仲介或是自行處理;勞資雙方要依據現行勞工法規簽訂僱用合約,在合約中載明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以及依法規定之最低工資、假期、加班費、傷害賠償、社會保險及相關保險;勞資雙方要依據現行法規解決勞資糾紛;本國及外國雇員在同一類別的工作,享有相同薪資水準及相同雇用比例,不可歧視。
(十一)第12章規定投資優惠給予租稅減免:為鼓勵外國在緬甸投資,緬甸投資委員會(Myanmar Investment Commission, MIC)可給予投資者下列租稅收減免優惠:
- 任何生產性或服務性企業,從開業的第1年起,連續5免徵所得稅。如果對國家有所貢獻,可根據投資專案的效益,繼續適當地減免稅收。
- 企業如將所得利潤作為儲備金,並在1年內進行再投資,其所獲得的利潤可被減免稅收。
- 依據緬甸政府規定的折舊比例計算企業用於投資之機械、設備建築物或其他資本貨物之折舊比例,在計算所得稅時自利潤中扣除折舊金額。
- 如企業製造產品外銷,出口所得利潤可獲得至50%的減徵所得稅。
- 投資者應向國家上繳受聘於企業的外國人的所得稅,並適用緬甸公民應繳稅率。
- 企業確屬必要並在國內進行的研發費用,可從應徵稅額中扣除。
- 每一企業在享受上述第一款優惠減免所得稅後,如連續二年出現虧損,虧損發生後的三年可連續結轉和抵銷。
- 企業開辦期間確因需要而進口的機器、設備、儀器、機器零配件、備件和材料,可減免關稅或其他國內稅或兩種稅收同時減免。
- 企業完成建廠後3年內生產所需之進口原料可減免關稅或其他國內稅或兩種稅收同時減免。
- 企業經MIC核準投資增資及擴大,確因需要而進口的機器、設備、儀器、機器零配件、備件和材料,可減免關稅或其他國內稅或兩種稅收同時減免。
- 生產供出口之產品,免繳商業稅。
(十三)第14章規定MIC核准外資可向緬甸政府或被授權的私人租地,租期可達50年,以及可延長2次各10年,最長達70年;MIC對投資於低度開發地區投資案件,可核准更長之土地租期;MIC也將不定期規定政府部門所擁有土地的租金。
(十四)第15、16及17章規定MIC將登記投資人所投資之外匯類別及額度;當企業終止投資,投資人可撤回該額度。投資人及其外籍員工可在緬甸政府允許經營外匯業務之銀行,開立外幣及緬幣帳戶。投資稅後淨利,以及外籍員工稅後薪資等所得,可經由前述銀行,依市場匯率(prevailing exchange rate)匯出。
(十五)第18章規定MIC對違反本法、施行細則或投資許可證(Permit)規定事項的投資人,得課以下列行政處罰:
1、警告。
2、暫時中止租稅減免。
3、撤銷投資許可證。
4、列入黑名單,永不允許獲得新投資許可證。
(十六)第19章規定各方利害關係人若無法友好解決爭端,且若合約中未訂定爭端解決條款,則依據緬甸現行法律解決;若合約中已訂定爭端解決條款,則依其規定解決。
(十七)第20章規定投資人提交給MIC及政府機關之投資計畫書、財務文件、契約、雇用文件等,若發現偽造或遺漏,將依法被提控。另規定MIC成員及公務員只要依誠信執行本法,不得被民事或刑事控訴。
緬甸另於2014年1月23日簽署頒佈緬甸經濟特區法(Special Economic Zone Law)。其中規定投資建設者在經濟特區開始運營日起前8年免除所得稅,在其後5年期間減免50%所得稅;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期滿後可准許延期25年等。該法共分為18個章節,分為:(一)名稱、相關事項與釋義;(二)目的;(三)成立中央機構和其責任;(四)成立中央工作組和其責任;(五)成立管理委員會和其責任;(六)建立經濟特區;(七)有關免稅區和提升業務區的規定;(八)投資專案、投資者的責任和豁免權;(九)投資建設項目、投資建設者的責任和豁免權;(十)對投資建設者和投資者給予進口稅免稅和減稅;(十一)解決爭端;(十二)從成本中扣除繳納的稅務;(十三)管理銀行及金融事宜和保險業務;(十四)海關管理和檢查商品;(十五)檢疫和疫情防控隔離;(十六)勞工事宜;(十七)使用土地;(十八)總則。由於本法之實行,同步撤銷緬甸經濟特區法(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2011年第8號法)和土瓦經濟特區法(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2011年第17號法)。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一)依據2012年薪緬甸外人投資法之2013第11號通令規定投資之形式,包括:
- 除非MIC另有規定必須合資,外資可擁有100%股權。
- 若外資和當地公民營機構合資,股權比例由雙方合意之契約定之。
- 合資契約可包括BOT,BTO或其他形式。
- 外資向MIC提出投資計畫時,同時要依據緬甸公司法向DICA申請公司註冊登記。MIC核發投資許可證(MIC Permit)時,DICA將同時發給公司登記證。若有需要,投資人可要求先核發臨時公司登記證以方便進行投資事宜,但不得視為已獲投資許可。
- 外資與緬甸公民營機構合資於限制或禁止經營項目,外資股權不能超過80%。MIC可報經聯邦政府核准後,修訂此比例。
- 在合約到期前清算或結束營業,必須報請MIC核准及依據緬甸公司法處理。
- 投資人向MIC提出申請,必需填妥投資計畫書表1(Proposal Form of Investor, Form 1)之資料及簽名。
- 須提供21項資料包括:投資人姓名、地址、行情及母公司等(若是合資,要提供合資人資料);商業及財務證明;投資生產或服務項目;投資時程及建廠時間、地點;生產技術;耗用能源類別數量;建廠所需機器設備及原料;所需土地類別區域;每年產量;每年所需及所賺預估外匯金額;每年產品內外銷數量及金額;環保計畫;公司組織形式及資訊;合資出資比例、責任及利潤分配比例;負責人資料、投資資金及匯入等細節。
- 土地租約及合資契約草案要一併提交。
- MIC認為投資計畫屬資本密集且依緬甸環保暨森林部規定,必須作環境衝擊評估者,必須提交環境及社會衝擊評估報告。
- 若是以天然資源為基礎之投資計畫且和國營企業法規有關,則該計畫必須經由緬甸相關部會向MIC提出申請。
- MIC收到投資計畫申請書後將審查資料是否足夠,若不足將要求補齊及重新送件。
- MIC之下,將設立由DICA廳長擔任主管之計畫審查組(Proposal Review Group, PRG)負責初步審查已受理送件之投資計畫。
(三)投資人獲得投資許可證後之後續應辦程序:
- 要在計畫建廠時間內(或核准延期內)完成生產及服務事項;建廠完工後,要在30天內通知MIC,並盡快開始生產或提供服務。
- 2、在營運期間,每季必須向MIC寄送一份進展報告表(Quarterly Performance Report Form (3))。
- 3、在營運期間,若在建廠地點發現天然資源或古董,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MIC。
- 4、依其製造性質或其他因素,投資人必須依照規定向相關部會註冊或申請許可執照。
- 5、投資人必須:遵守環保法規,作對緬甸人民有利之負責投資,配合檢查,本於誠信依據相關規定建廠,在工作場所實施安全及健康措施,依據相關規定運送儲存及使用有害有毒物質,產品品質及標準不可傷害消費者。
- 投資人必須在MIC投資許可證所規定的期間內完成建廠。若須延期,必須在到期日前60天,向MIC解釋理由及申請延期。
- MIC審查後核給之延期時間,不得超過原核准期限之50%;且延期只限1次,除非有不可抗力因素:天災、政治動亂、示威、國家進入緊急狀況、武裝抗爭、戰爭等。
- 對石油天然氣礦產之開採、開發及商業生產,其建廠完工期限,在MIC核准後,要明訂在契約中。
- 在規定期限或延期後仍未完工,MIC可取消投資許可證且不負賠償責任。
(六)外國投資人在緬甸設立企業的形式可有下列幾種:
- 合夥(Partnerships)。
- 股份有限公司(Companies limited by shares)。
- 外國公司之分公司(Branch or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a foreign company)。
- 非營利社團(Associations not for profit)。
(七)公司登記時程:向緬甸投資暨公司管理局(DICA)申請公司登記(Registration of the company),若上述文件資料齊備,DICA已號稱可在1個工作天內發證,一般大約須2週,效期3年可延長。外資公司若有進出口需求者,必須向「商業部貿易局」(The Directorate of Trade, Ministry of Commerce, DOT)登記為進口商及出口商。請注意:外資公司不可以只作進出口貿易生意。
三、投資相關機關
依據緬甸外人投資法設立「緬甸投資委員會」(Myanmar Investment Commission, MIC),負責審核投資案件,MIC之行政管理係由緬甸「國家計畫暨經濟發展部」(Ministry of National Planning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所屬之「投資暨公司管理局」(The Directorate of Investment and Company Registration, DICA)負責。DICA網站www.dica.gov.mm。2013年5月該局表示:該局將設立「投資促進組」(Department of Investment Promotion)以協助外國投資人瞭解投資法規及租稅減免等事宜。
四、投資獎勵措施
2012年11月2日公布之新「緬甸外人投資法」第12章規定為鼓勵外國在緬甸投資,緬甸投資委員會(Myanmar Investment Commission, MIC)可給予投資者下列租稅收減免優惠:
(一)任何生產性或服務性企業,從開業的第1年起,連續5免徵所得稅。如果對國家有所貢獻,可根據投資專案的效益,繼續適當地減免稅收。
(二)企業如將所得利潤作為儲備金,並在1年內進行再投資,其所獲得的利潤可被減免稅收。
(三)依據緬甸政府規定的折舊比例計算企業用於投資之機械、設備建築物或其他資本貨物之折舊比例,在計算所得稅時自利潤中扣除折舊金額。
(四)如企業製造產品外銷,出口所得利潤可獲得至50%的減徵所得稅。
(五)投資者應向國家上繳受聘於企業的外國人的所得稅,並適用緬甸公民應繳稅率。
(六)企業確屬必要並在國內進行的研發費用,可從應徵稅額中扣除。
(七)每一企業在享受上述第一款優惠減免所得稅後,如連續二年出現虧損,虧損發生後的三年可連續結轉和抵銷。
(八)企業開辦期間確因需要而進口的機器、設備、儀器、機器零配件、備件和材料,可減免關稅或其他國內稅或兩種稅收同時減免。
(九)企業完成建廠後3年內生產所需之進口原料可減免關稅或其他國內稅或兩種稅收同時減免。
(十)企業經MIC核準投資增資及擴大,確因需要而進口的機器、設備、儀器、機器零配件、備件和材料,可減免關稅或其他國內稅或兩種稅收同時減免。
(十一)生產供出口之產品,免繳商業稅。
五、其他投資相關法令
為保護外資並推動更多的外資進入緬甸,2013年7月緬甸加入了旨在保護外國投資者利益的「紐約公約」,成為第149個締約國。緬甸加入該公約將保證任何外國仲裁裁決自動在緬甸獲得承認,標誌著緬甸法治化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投資人除須依據緬甸外人投資法及其相關施行細則外,「投資暨公司管理局」(DICA)提醒注意下列相關法規可能和所投資項目有關:The Myanmar Partnership Act (1932)、Transfer of Immovable Property Restriction Law (1987)、The Co-operative Society Law (1992)、The State-Owned Economic Enterprises Law(1989)、Law Relating to Fishing Rights of Foreign Vessels (1989)、Law Relating Aquaculture(1989) 、Commercial Tax Law (1990)、The Central Bank of Myanmar Law(1990)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f Myanmar Law(1990)、Myanmar Marine Fisheries Law(1990)、Fresh Water Fisheries Law(1991)、The Private Industrial Enterprise Law(1990)、The Tariff Law(1992)、The Forest Law(1992)、Myanmar Hotels and Tourism Law(1993)、The Myanmar Insurance Law(1993)、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aw(1994)、The Protection of Wild Life and Wild Plants and Conservation of Natural Areas Law(1994) 、The Myanmar Mines Law(1994)、Myanmar Citizens Investment Law(1994)、Myanmar Pearl Law(1995)、Myanmar Gems Law(1995)、The InsuranceBusiness Law(1996)。上述部份法規正在修法中。